《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2016年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不含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分級審批權限,原則上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或核準、備案)權限和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
第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ㄒ唬?span style="color: #FF0000;">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ǘ﹪鴦赵涵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ㄈ?span style="color: #FF0000;">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ㄋ模┓?、法規、規章等規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六條 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并抄送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中,以下4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由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ㄒ唬?span style="color: #FF0000;">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按規定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ǘ?span style="color: #FF0000;">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ㄈ?span style="color: #FF0000;">化工、制漿、釀造、涉及重點重金屬排放的項目;
?。ㄋ模?span style="color: #FF0000;">跨所轄縣(市、區)行政區域的項目。
第七條 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環境保護職能部門行使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審批結果報蘇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違法違規審批部門承擔。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同時停止執行。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