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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辦法》2022年

    admin7個月前法律法規規范771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綜合改革方案》和環保部《“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選擇常州、鹽城、昆山、張家港、常熟、江陰、如皋等地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建設項目環評改革試點工作,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大力推進環評審批簡政放權,科學規范環評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能,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目標

     積極推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以規劃環評為抓手,通過強化空間、質量和總量管控,建立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證深度融合的管理體系,簡化環評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環保監管,進一步提升環評在環境保護和優化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二、管理要求

     (一)強化規劃環評作用

     強化規劃環評在優布局、控規模、調結構、促轉型中的作用,以及對項目環境準入的強制約束作用。根據改善環境質量目標,制定空間開發規劃的生態空間清單、限制開發區域的用途管制清單、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清單和產業開發規劃的產業、工藝環境準入清單,實現清單式管理。在門戶網站上公開規劃環評審查意見和相關管理清單。

     (二)簡化項目環評審批

     對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的開發區,在規劃環評意見落實、并符合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的范圍內,建設項目環評(需國家、省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除外)可以簡化。符合產業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儲、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其環評類型可相應降低一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外的建設項目均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增加生產設備的技改項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實行備案制。規劃環評中環境現狀、污染源調查等資料可供建設項目環評共享,相應評價內容可簡化。

     (三)優化環評審批流程

     環評審批部門要制訂詳細的服務規范和標準,推動審批內容、申報材料、審批條件、審批流程、審批時間向社會公開。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建設項目環評相關信息,包括公眾參與信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全本等。區內與規劃環評意見相符的建設項目,其環評受理公示時附規劃環評相關公示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縮減受理公示時間。

     (四)健全環評監管體系

     1、建立信用承諾制度。環境保護部門要將環評中介機構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疇,建立健全中介機構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設單位在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時,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諾,承諾報送的所有材料真實有效,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環評中介機構須承諾受委托編制的環評文件符合國家和省的各項技術規范,對材料的規范性和環評結論負責。對建設單位、環評中介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建立誠信檔案,將嚴重違法失信的環評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公告。

    2、強化責任追究。環評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其行為納入信用評價系統。環評審批部門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的環評審批決定,要依法予以撤銷,對負有責任的審批機關和有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對環評管理問題較多的地區,實施預警、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實施區域限批。

     

    三、落實責任

    進一步厘清主體責任,優化行政許可,提升服務效率,做到權責清晰,科學監管。

     (一)環保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備案,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總量平衡替代審查,發放排污許可證;加強對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各項環保措施。負責對環評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對環評中介機構考核的技術規范,督促中介機構切實提高環評質量。負責環評備案時對企業負責人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培訓。

     (二)建設項目投資主體。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環評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根據相關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和公眾調查工作;認真審核環評文件及相關支撐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對提供的環評文件或其他項目材料內容負責;提交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及環評備案、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并出具企業法人承諾書;嚴格按環評報告及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環?!叭瑫r”,并定期向當地環保局上報執行情況。

     (三)環評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評價范圍、環評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環評工作,并對環評結論終身負責;嚴格落實承諾時限要求和環評文件的項目負責人制度,為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提供規范、全面的環評咨詢服務,切實提高服務效率與服務質量。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環保廳做好試點工作的統籌指導,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提供技術支持;建立試點工作通報和交流研討機制,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管理方式。地方環保部門應加強試點工作的推進和日常管理,對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及時報告省廳。

    (二)穩步推進實施。各試點地區商所在地設區市環保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出臺環評審批改革辦法,并報省廳備案。2017年起,試點地區環保部門每季度進行試點工作總結并報送省廳,重大問題隨時上報。省廳將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經驗,完善全省環評制度改革。

    (三)強化監督管理。相關環保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中適時開展核查,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提出改進措施。鼓勵采用大數據手段對轄區內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信息和環評中介機構信息進行采集、評價、應用,按周實時上報相關環評審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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